教职工因私出入境管理规定(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教职工出入境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党委组织部等部委《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周口市纪委监委机关 市委组织部 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全市违规办理持有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和身份证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现就有关加强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制度
(一)人事科为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教职工相关信息报市相关管理部门,并实施动态管理,在教职工信息发生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变更登记备案内容。
(二)须进行登记备案的人员范围:
1.学校处级领导干部;
2.学校副高及以上职称工作人员;
3.其他教职工。
二、实行因私出国(境)报告审批制度
(一)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前,应由本人向人事科提交亲自签名的书面申请,说明出国(境)的原因、时间、目的地等情况。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批,每次只能申请一次有效签证,严格按照本人申请、就职部门所属党组织审查、校领导审签、人事科登记备案的程序办理,以上程序完成后,方可办理下一步手续。
(二)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教职工,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人事科、组织部和纪委要从严政审,着重审查申请人近期的政治表现和廉政情况,对法律规定不能出国(境)和涉嫌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三、实行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管理制度
(一)全体教职工已申领的因私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其他因私出国(境)证件,必须交由人事科统一集中管理,严禁个人自行保管。
(二)教职工首次或再次申领出入境证件后,须在7天内将其交至人事科集中保管;新提拔的领导干部,提拔之前持有效因私出国护照和出境通行证的,须在任职后7天内将其交至人事科集中保管。
(三)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前,须按程序履行完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申领出入境证件,并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在回国(入境)后7天内,须将其交还人事科集中保管。
(四)因遗失、补办等原因,不能按时将出入境证件交至人事科的,应做出书面说明。由本人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证件作废,并将作废证明交人事科存档。
(五)登记备案人员需办理、换发、补发因私出入境证件或因私出入境证件延期的,应提交书面申请,连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相关申请表格一起,交人事科按规定程序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下一步手续。
(六)人事科在收到出入境证件时,须给持有人出具相关收据。出入境证件由专人专柜妥善保管,已过有效期的,退还持有人。
(七)出入境证件的申领程序:
1.向人事科领取《周口文理职业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申领审批表》(以下简称“申领表”),并填写完整个人信息;
2.将申领表提交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
3.将申领表提交党委组织部和人事科签署意见;
4.上述系列意见均获同意后,提交校长、书记按程序审批;
5.审批通过后,人事科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证件。
四、相关要求
(一)人事科结合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规定,对领导干部及其他教职工出入境证件进行统一集中保管。
(二)对违反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逾期不交所持证件的领导干部,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仍不交回证件的,由人事科和学校纪委对相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或在一定时期停止本人出国(境)的申请。
(三)因私出国(境)的党员干部,不得在国(境)外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在外遇有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党委组织部或相关校领导报告。
(四)因私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应自觉遵守外事纪律,不做损害国家尊严和利益的事情。
五、组织领导
(一)各二级学院、部门的负责人为此项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本部门相关教职工周知。
(二)各二级学院、部门要高度重视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管理工作,强化责任意识、增强政治责任感,切实落实监督管理,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和程序做好本部门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的报批、审查工作,并做好出入境证件的报告登记及上交工作。同时,要做好本部门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和日常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附件:1.教职工因私护照(通行证)申请表
2.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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