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文理职业学院《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
日期:2023-03-02  发布人:党委教师工作部  浏览量:5


 

 

周口文理职业学院《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一条  学校要健全相应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档案工作人员。

第二条  校人事部门负责全校干部教职工人事档案的整理工作。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人事档案的真实完整和安全。

第三条 人事科档案管理的职责:

(一)收集、鉴别和整理人事档案材料,积累档案史料;

(二)办理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三)登记教职工职务、职称、工资、年度考核的变动情况;

(四)为有关部门提供教职工的情况;

(五)做好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六)根据人事档案工作情况,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

第二章  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第四条  人事科对所管理的教职工都要建立人事档案。

第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情况的材料构成。共分为十类:

第一类:履历材料。主要包括干部履历表、简历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

第二类:自传材料。主要包括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报表。

第三类:鉴定、考核、考察材料。主要包括考察材料、干部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援疆、援藏、挂职锻炼考核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个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四类: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主要包括学历、学位、学籍、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绩、审批材料。

第五类: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主要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

第六类: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主要包括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民主评议党员的组织意见、党员登记表、参加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七类:奖励材料。主要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的审批(呈报)表、先进事迹材料、撤销奖励的有关材料。

第八类:处分材料。主要包括处分决定、处分通知,甄别、复查材料、免予处分的处理意见等;

第九类: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等;

第十类:其他可供参考的材料。                                    

第三章  管理范围

第六条  各党支部负责本部门教职工预备党员档案的收集、整理、管理工作。

第七条  教职工辞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学校人事部门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保管。

第八条  教职工被开除公职以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学校原人事部门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人事部门保管。

第九条  教职工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仍由学校人事部门保管。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以后,重新安排工作的,其档案由有关的人事部门保管。

第十条  教职工出国不归、失踪、逃亡以后,其档案仍由学校人事部门保管。

第四章  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与归档

第十一条  为了使人事档案适应干部工作的需要,要经常通过各部门相关人员收集教职工任免、职称变动、预备党员转正、调动、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中新形成的反映其德、能、勤、绩、廉的材料,充实档案内容。

第十二条  建立人事档案登记和统计制度,每年全面检查核对一次档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建立主动送交档案归档的工作制度,及时地将新形成的人事档案材料送交人事科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  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要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需经主管部门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后方能归入人事档案,严防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进入档案。

第十四条  凡属于应归入人事档案的材料要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人事科要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严肃档案管理工作纪律,确保档案安全真实。对收集归档的资料要严格审查,防止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进入档案,不得私自或者允许他人擅自涂改、抽取、伪造或销毁档案。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不经组织批准查阅档案,指使档案工作人员或他人涂改、抽取、伪造或销毁档案。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十六条  人事档案材料,需统一使用A4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第五章  档案的提供利用

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人事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人应填写《周口文理职业学院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人事科要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查阅人员必须是中共党员。

(三)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要说明理由,经校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借用方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五)借用、查阅档案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分别请示主管校领导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

(六)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犯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属于假公济私者,按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第六章  档案的转递

第十八条  教职工工作调动后,应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单位。

第十九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人事档案要通过EMS传递,严格传递手续,严禁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二)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三)转递的档案材料有涂改现象的,须由原档案管理单位党组织做出证明,否则不予接收。

(四)转递的档案必须详细填写“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严密包装,加盖密封章,以“机密”件发出。

(五)收到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逾期未退回的,转出单位应催问,以防丢失。

(六)为使人事档案能够随着教职工调动而及时转递,人事部门要按规定建立必要的联系、交办制度。

第七章  组织领导与队伍建设

第二十条  人事科要切实加强对人事档案的管理,及时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以改进,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在档案建设和管理中承担着十分重要的责任,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必须做到: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政治思想水平;

(二)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保密规定,保护档案的安全,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四)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

第二十二条  人事科要加强对人事档案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对那些严格按制度和程序办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防止和抵制利用人事档案谋取个人私利的不正之风的档案管理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的工作人员,要严肃查处。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大对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清除虚假不实的档案材料,严肃查处伪造制假行为,坚决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对那些为了个人利益弄虚作假更改档案欺骗组织的人,一经查实,必须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对违反档案纪律,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同时根据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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